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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大众点评] 律师辩护称卖淫有利于减少强奸 遭检察院发函质问 [打印本页]

作者: hku345    时间: 2018-8-13 14:02     标题: 律师辩护称卖淫有利于减少强奸 遭检察院发函质问



    日前,湖南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2017年9月11日出具给长沙市司法局的一份《工作联系函》在网络热传,这份投诉律师刘某某庭辩中发表不当言论的公函,引起法律界的关注。    律师发表不当辩护意见被检察院发函质问,这在国内司法领域非常罕见。检察院发函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进行“处分”是否越位?昨日,华商报记者从多位湖南律师从业者口里证实,事发至今,长沙市司法局并未对当事律师刘某某作出处罚。    公诉机关观点:律师言论有悖法律 发函质问    刘律师在法庭上发表了什么不当辩护意见呢?这得从2017年5月16日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子说起。    华商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到长沙市雨花区法院作出的“李某某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律师刘某某作为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其辩护意见是陈某没有犯罪前科,只是协助被告人李某某管理财务,她的工作和卖淫嫖娼没有直接联系。营销人员和卖淫女的工资、提成等情况是店长在管理、安排,陈某仅为收钱工具,没有单独对财务进行管理的能力,应认定为从犯,“本案设置的卖淫场所还有利于减少强奸等恶性犯罪,有利于社会稳定”。    就是这样的辩护意见引发了公诉人的不满。庭后,案件公诉机关雨花区检察院给长沙市司法局发《工作联系函》,指出:刘某某律师公开发表“卖淫嫖娼有利于减少强奸等恶性犯罪的案发,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的辩护意见,这有悖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合一名律师应有的言行。    法院这样批驳:当事律师的辩护观点不正确    判决书显示,针对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关于“本案设置的卖淫场所有利于减少强奸等恶性犯罪,有利于社会稳定”的辩护意见,雨花区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无视社会道德风尚,大肆从事容留他人卖淫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该辩护意见于法相悖、于理不合、于情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也就是说,主审法官当庭批驳指出,卖淫嫖娼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应予打击,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不正确。    对于“应认定被告人陈某为从犯等其他辩护意见”,雨花区法院认为,鉴于陈某虽然协助被告人李某某管理财务,但并未参与该店的经营,陈某也没有参与卖淫女与招嫖业务员的管理等直接容留他人卖淫的活动,所起作用相对较小,故可以认定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可认定为从犯,上述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法院一审以陈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    当事律师想法:认为律师有法庭言论豁免权    2017年9月15日,当事律师刘某某给长沙市司法局所作的情况说明指出,2017年5月16日上午,雨花区法院庭审中,他为陈某作从犯、从轻的辩护。陈某只是收银员,依法应认定为从犯,而公诉机关却把她作为主犯起诉。在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说完“很多国家卖淫嫖娼已经合法化了”之后,刘律师接着发表了“卖淫嫖娼行为确实有损社会风气,但在客观上降低了强奸等暴力犯罪的案发率,有利于社会稳定”的辩护意见。    午饭后,接着开庭,合议庭合议后审判长当庭作出宣判,没有采纳公诉方指控陈某构成主犯的公诉意见,采纳了辩护人的从犯辩护意见。据刘某某透露,公诉人的公诉观点没有得到采纳,这位女检察官情绪有些激动,在休庭后,她问刘某某是哪个所的,说要发司法建议函去司法局建议处分他。    开完庭以后,刘某某口头向律所领导进行了汇报,律所领导认为该言论并没有违法。    刘某某认为,控辩双方本来就是对立的两个立场,谁也不能保证自己的观点一定正确。其所说的“卖淫嫖娼降低了强奸暴力犯罪,有利于社会稳定”,是其本人的一种主观认知,“就算我的观点不正确,难道法庭就不允许辩护人的观点错误了吗?”且《律师法》授予了律师法庭言论的豁免权——《律师法》第37条明确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因此,刘律师认为自己的言论并不违法,雨花区检察院的司法建议函要求对其处罚,没有任何依据,是明显的职业报复。    律师圈子观点:发函滥用公权力是变相报复“长沙市司法局怎么可能会处罚律师?”湖南慧力律师事务所阳曙文律师昨日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表示,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意见有免责规定,反倒是那位公诉的检察官发公函的行为才是闹笑话。    公益律师张新年的观点更犀利,“雨花区检察院应当就其不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这章盖得丢死人了!”张新年表示,退一步讲,即便律师法庭上的言论有问题,也属于法院审查范畴,在法庭上,控辩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轮不上在法庭上作为相对方的检察院来这样干!    多位律师从业者认为检察院此风不可涨。检察院此举已经涉嫌违法滥用职权,律师协会应当坚决回应,甚至要求监察委进行调查。律师当庭发表这样的言论,确有不妥。但是,律师的当庭发言不受追究,除了危害国家安全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以外。检察院对自己公诉失败的案件,意气用事发函,是变相对辩护人进行报复的行为,是不能够允许的。检察员利用检察机关公权,可以发函要求“处分”律师,那么律师能不能发函要求处分检察官?这种利用公权力的单向行为,是一种公权蛮横。    “检察院发函质问律师是越位行为”    那么,检察院是否可以针对律师在法庭上的不当辩护意见,要求司法行政部门追究其责任?    昨日,多位法律工作者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表示,检察院发公函质问律师属于越位行为。    首先,当事律师以“卖淫场所有利于减少强奸等恶性犯罪”这个观点为被告人辩护的确不妥当,从事实的角度看没有说服力,也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从辩护策略的角度看,这样的辩护意见实际上是没有意义的。    其次,雨花区检察院的发函行为越位。检察院发出的《工作联系函》实际上是要求司法局对刘律师进行处理,并“函复”处理结果。发函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进行行政处理,实际上是越位成了律师的管理者,这可能会伤及控辩平等对抗的刑事诉讼格局。虽然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但仅以公序良俗为由限制律师的辩护言论,这样的监督权还是应克制,不如转换为抗辩为好。    最后,这个事件中最值得点赞的是雨花区法院的判决回应。其一,对律师的意见给予了充分尊重,向社会展示了程序的公正性。这就是所谓的“在法言法”。其二,体现了法官职责的应有履行。不宜在司法过程中展开立法领域里的讨论,更不能因为自己不同意律师的意见大光其火。法官虽然不同意律师关于“卖淫有利于减少强奸”的言论,但对他提出的其他符合事实的辩护意见仍然给予了采纳,这显示出司法机关理性、客观、公正的形象。




点评:70年代,蒋经国在台湾当行政院长,在答记者问的时候,他说“没有妓院,就像没有公共厕所,人们容易随地大小便”。蒋经国的这个观点,是全人类的共识,不是这个律师才发现的。
作者: sega123    时间: 2018-8-13 19:33

现在的律师三观这么不正的吗,怎么混进律师队伍里的啊。难道是为了钱帮人脱罪什么都可以说了吗,应该对这种律师采取一些措施才行啊。

[ 本帖最后由 sega123 于 2018-8-13 19:35 编辑 ]
作者: ydjroger    时间: 2018-8-14 15:25

关键是国外很多国家即使有红灯区 照样强奸率还是居高不下。
作者: cxc1994    时间: 2018-8-15 14:25     标题: 回复 2楼 的帖子

其实律师也是很为难的,如果律师们都不接坏人的案子,那么将有一半的律师被饿死。律师为委托人辩护这是他们的职业操守,他们也在职业操守和道德之间徘徊,大家都是混碗饭吃,都不容易
作者: kingarthas1991    时间: 2018-8-16 14:55

有这种逻辑的人还能混进律师队伍,真是神奇
作者: davidsf    时间: 2018-8-16 23:10

你一认真你就输了,人家律师不会通过这个事没有饭碗了,而是提高知名度了。
作者: xrs    时间: 2018-8-17 02:33

卖淫首先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另外最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很容易滋生强迫卖淫,拐卖妇女儿童这一系列犯罪
作者: 春天的故事    时间: 2018-8-22 22:48

这事儿本来就有些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只要不乱搞,波及范围不大,可以适当减轻很多男人的负担,但是这么公开说就不对了,毕竟几千年的中国,窑子一直都属于不入流的东西。
作者: dURIAN    时间: 2018-8-23 08:35

不应该讨论所谓律师的三观问题。律师作为职业,为其代理人辩护是他的工作。这样处理,反而让人感到言论的管控。
作者: 28900735    时间: 2018-8-23 22:39

律师说话有一定道理,但是不能拿到台面上说,有些是事情,大家心知肚明就行了
作者: willyenillye    时间: 2018-8-23 23:16

强奸这个问题主要是由于侵犯而不是性需求,换句话说,哪怕有红灯区,强奸也一样会发生,强奸路人和强奸妓女都是强奸。
作者: simonblwr    时间: 2018-8-23 23:39

律师 说的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 社会主义国家,领导干部可以嫖宿幼女,但是民间卖淫就是不行。你说到那里说理去?
作者: 13600791953    时间: 2018-8-24 00:16

个人觉得其实有一定的道理,卖淫合法化的国家也不少。
作者: sm788    时间: 2018-8-24 13:55

律师说的是实话,但有些事情是不能在台面上说的,检察院发函质询也是违反程序的
作者: fanli3268    时间: 2018-8-24 14:07

律师没说错,无非是大实话不让人听,说白了还是郭嘉装逼,而且一本正经的以法律的民意装逼。
作者: a7626    时间: 2018-9-21 23:08

卖淫首先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另外最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很容易滋生强迫卖淫
作者: ggeng    时间: 2018-9-22 16:53

其实这个观点不是这个律师首创的,好多年前就有。当时有人提议娼妓合法化,其中一个理由就是可以减少强奸案,好像还有数据支持的。其它的理由是可以控制性病,有效管理,避免地下秩序,提高税收
作者: angelswing    时间: 2018-9-22 20:00

个人认为色情业的正规化,产业化的确可以使社会更加稳定,除了我大天朝,其他朝代哪个是禁色情业的,律师不过是说了实话而已。
作者: wwrk    时间: 2018-9-23 00:08

检察院凭什么对律师指手画脚,本来在法庭上就是互相控辩对立,即使认为律师不对,在法庭上反驳即可,还发公函要追责责任,检察院根本就是法盲啊
作者: raccoon11    时间: 2018-9-23 16:33

这个律师的辩护词也是脑洞比较大 公然当众挑战社会主义价值观。。。
作者: caoke2010    时间: 2018-9-24 15:56

这种行业在我国几千年的历史了,时而合法时而非法,很难说得清。
作者: mengtelagg    时间: 2018-9-24 16:44

其实大家都知道,未来中国会有3000男人打光棍,这在社会上会是一种隐患。俗话说,堵不如疏。
以后会怎么样只有交给时间去验证了
作者: 349845163    时间: 2018-9-29 18:02

卖淫本身只是一种交易 有危害但还不至于太大 危害最大的是卖淫带来的影响
意识方面 一定程度上物化女性 给某些人造成女性就该低人一等供人淫乐的认知
卫生方面 毫无疑问肯定会增加性病传播几率
人身方面 这才是最严重的 因为意识方面的影响物化了女性 催生出集团化组织化的卖淫 进一步引起逼良为娼甚至人口拐卖等对人身的暴力侵犯
就比如援交现象 是意识上独立自主的一种交易行为 没有强迫的意味 因为想要点钱 就找个合适的人做个交易 危害不能说没有 但也不明显 至少没见因为援交入刑的 但是卖淫很多都是本来只是进城打工的农村妹子 被骗被设局坑进去了 这对人心的摧残可以说是惨无人道了 更别提那些肉体上的殴打轮奸等 完全能毁掉她们一生
作者: isistarcy    时间: 2018-9-29 21:05

什么事情都是多种因素导致的,所有强调一种的都是谎言,相信的人也是蠢蛋。同样的,不要对无法证实的事情表示否定。
作者: 春天的故事    时间: 2018-9-30 11:26

卖淫嫖娼行为确实有损社会风气,但在客观上降低了强奸等暴力犯罪的案发率,有利于社会稳定——这话没错啊。看看现在的强奸犯罪率比一九八几年降低了多少不就知道了?
作者: asgardv    时间: 2018-9-30 14:56

个人认为可以学习英国那套,也就是卖淫不违法,但是组织卖淫的违法,简单来说就是妓女自己出来卖可以,但是不能有组织者,组织者或者说拉皮条是犯法的。
作者: zch!@#    时间: 2018-10-4 19:54

很多事情不是一禁了之,万事堵不如疏
但是有一点制定法律的大老爷们不用去嫖娼,有的是送上门的
作者: wpds48077    时间: 2018-10-5 01:21

这种事情本来就很客观的事情,那人钱财替人消灾,舆论,呵呵了
作者: fxj002    时间: 2018-10-5 07:12

中国特色就是:有些事,你能干,但不能说;有些事,你不干,但要大声说。前者的例子太多,后者的例子比如“降低收入差距”等等。
作者: i1813938899    时间: 2018-10-5 11:14

好笑 卖淫真的是对老百姓开放的?消费的主力是谁 这种事情需要这么直白吗 就是我们答应了 官老爷 有钱人会同意吗?该玩还是玩 拐卖 逼良为娼就没了?天下太平了?对付老百姓真的很难吗?
作者: 4420692    时间: 2018-10-5 18:14

大家心里都明显.就不说出口.因为法外还有道德问题
作者: js198952463    时间: 2018-10-6 13:44

中国就是很多话自己说说可以但是不能到台面上,要不然会说你没有社会公德。
作者: gg3125    时间: 2018-10-6 16:41

有一定道理,大家心知肚明。
作者: cookie198616    时间: 2018-10-11 16:26

其实吧一直觉得,这靠自己劳力挣钱,总比去偷去抢的强多了
作者: nonoluan    时间: 2018-10-12 11:56

不会是港产片看多了,洗脑了吧,就算是真实的也不能说出来,这个律师脑子进水了,国家在某种程度上睁眼闭眼当时不代表可以公之于众,能不能领悟到这一点是个人的问题,直接说出来就是法律问题了,这个律师是买来的吗
作者: 孤独的明非    时间: 2018-10-15 03:40

律师不是不可以为不正义辩护,但是不代表他可以胡说八道。
作者: 学做流氓    时间: 2018-10-17 20:19

卖淫嫖娼确实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也会引发一系列其他的违法犯罪风险,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种行为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会减少某些犯罪的发生。
作者: az19941124    时间: 2018-10-24 17:13

律师作为法律的发言人,他的一言一行都是应该也只能是以法律为基准的,如果律师都要以三观,道德来要求的话,那这个国家的法制就已经完蛋了,只有虚伪的人才是满嘴的仁义道德,以法律为基准才是社会进步的桥梁,如果法律有问题,就讨论改法律嘛,动不动道德绑架就不太好了
作者: iew_cn    时间: 2018-10-26 10:49

我倒觉得本文重点不在于律师关于卖淫可以降低强奸类案件的发案率,而是在于检察院出于职业报复的发函。检察院对自己公诉失败的案件,意气用事发函,是变相对辩护人进行报复的行为。律师在法庭上的言论具有豁免权,只要不是危害国家安全或恶意诽谤,不受法律追究,所谓言者无罪。但是本案却因为法庭没有采纳检察院的诉求,将一名收银员由主犯将为从犯,检察院就专门发红头文件斥责律师的法庭言论,明显是职业报复。文中一句话正是我读完全文后想说的:“这个章盖得丢死人了。”
作者: hs8620190    时间: 2018-10-26 22:35

乍一看这条新闻好像是一种炒作,一种引起人们眼球关注的事情。仔细想来不那么简单,律师在公共场所大谈卖淫有利于减少强奸,首先来说律师这么做是不对的,是要受到处罚的,律师的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应该予以处理,但是现在检察机关跳出来公开制止,其实也是对的,因为检察机关有权利对公、法、司部门予以制约,这是人大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利。但是这个话题是否正确呢,我觉得是不正确的,也是不符合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路的,是违背中国社会发展的总要求的,因为卖淫的合法化会导致我国一系列问题的发生,会使我们在道德标准上严重出现偏差,也会使法律与之不相对应,因此这样的提法不能公开讲,提这个意见的人员首先是别有用心,其次就是应该予以处罚。
作者: simonkee    时间: 2018-11-12 01:15

这律师没说错啊,几千年的传统职业说禁就能禁吗?支持青楼行业申请非遗
作者: 嘿嘿12345    时间: 2018-11-14 14:08

说了一句大实话。包二奶也要算成犯罪。估计一大批官要算的上。说实话就是不利于和谐
作者: q1q212q2    时间: 2019-2-18 14:47

感觉如果卖淫合法的话,会有很多人被威胁去卖淫,就说不清楚了。
作者: 钟霞霞    时间: 2019-2-18 14:58

这种话有道理也不适合在中国拿到台面上来说,能做不能说
作者: zhichitianya    时间: 2019-2-20 10:54

这个律师说的话是有道理的,但是不能拿出来当众说。
作者: luan52024011    时间: 2019-2-20 12:50

这种事只可意会,不可言传,更何况你是律师,熟悉法律的,竟然提出这样的观点,只能说三观不正或者只是为了钱,迟早要还的。
作者: woc156    时间: 2019-8-7 11:54

想到以后在法庭辩护。。我都有点担心自己会不会一时冲动说错话。。
作者: ksws0154163aa    时间: 2019-8-8 12:34

观点过于新奇,但三观不太好
作者: hao18739063670    时间: 2019-8-8 23:16

应该设个红灯区,还能加强社会管理
作者: 香飘万里    时间: 2019-9-27 08:40

说实在的,卖淫嫖娼的存在,确实大大减少了强奸案的发生,这是一个不争的现实。但这种“实话”不能拿到台面上来说。而在法庭上用这种现实来为卖淫女辩护,只能说明该律师的职业素质太低。
作者: 我爱你老婆。。    时间: 2019-11-18 21:55

卖淫也有可能减少强奸的发生,但是有人不喜欢掏钱或者就喜欢强奸这个调调呢,你咋办,再说了,法律怎么可能保护你这违法的事情呢,律法的公正性要不要了?
作者: 浪子佳人    时间: 2019-11-20 18:37

卖淫这时如果合法化,那必须在国家的监管下,一切要正规,不过我们国家的制度是不允许的,这时社会性质决定的,不过卖淫合法化,估计会有更多的小姑娘会堕落吧。
作者: 654873174    时间: 2019-11-27 19:13

中国对于性这方面的管制还是太严了  虽然这事本来就不光彩 但也没到闻风色变的程度
作者: sgs151712    时间: 2019-11-27 21:05

水至清则无鱼,卖淫之所以屡禁不止,还不是因为有市场
作者: 有个东西很长    时间: 2019-12-12 12:43

妓女作为最古老的职业之一,存在到今天总有它的道理,但是现在是法制和道德的社会明面上是不允许有的。
作者: 2812129061    时间: 2019-12-19 22:25

虽然知道做一个职业不代表那个人就是个好人,但还是不爽
作者: hopegua66    时间: 2019-12-21 03:59

这个本来就是这样的啊,众所周知了好吗?只不过说出了别人不敢说的话罢了,从古至今,黄和赌几千年的历史了,什么时候灭绝过?这些东西,只要有人在的地方,就会存在
作者: gameggg    时间: 2019-12-21 10:47

这样的律师就应该让自己老婆孩子去做这些,然后减少强奸犯。
作者: tuding    时间: 2019-12-21 10:54

《律师法》第37条明确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我国法律明确卖淫嫖娼是违法行为,在法庭公然发表支持违法行为的言论难道不是危害国家安全,扰乱法庭秩序吗?
作者: abc9527andak47    时间: 2019-12-22 10:59

当律师的有一批当真素质差,要钱不要脸
作者: dv1990    时间: 2020-2-6 17:08

我觉得律师说的很对啊 ,为什么要拿自己的道德要求别人呢。妓女本来就是最古老的职业
从古至今 都有  为什么现在不能有呢 还能创造GDP呢
作者: hikaru    时间: 2020-2-6 19:19

唉~有些事情只能心里明白,拿出来说就犯法了。
作者: 绿母文莫多莫多    时间: 2020-2-6 22:27

小姐和刺客是人类历史里最古老的两个职业
有大腿就能当娼妓,敢动刀就能当刺客
同理,食欲和性欲都是人类最需要满足的需求
现在都不叫卖淫,改叫失足妇女了
还是有道理的
作者: doudou52025    时间: 2020-2-7 10:35

我觉得律师说的很对。没毛病
作者: gameggg    时间: 2020-2-7 11:28

也许说出了实际情况把。
作者: wzy829653    时间: 2023-12-10 09:40

行业相关,律师的说法是有点根据的,每次大规模扫黄之后,强奸案比扫黄前会多几倍。茶余饭后对此也进行过相关讨论,结合自己的思考,对此大概阐述如下。
对扫黄进行合理性解释的说法大致有以下这么几个:
1.扫黄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和价值观。
此说不成立,因为这无法解释为什么皮肉生意非法而包二奶合法,两者同样都违反道德价值。很多人没有意识到一点,包二奶实际上是一种门槛极高的性供应获取方式,所谓金屋藏娇,你得先有个金屋,然后才能藏娇,这导致包二奶是一种非常奢侈的经济活动,其涉及的产业链和婚姻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从包二奶中能提取到的社会财富,起码是不低于从婚姻中能提取的社会财富,甚至可以说,从经济角度来看,包二奶就是一种事实上的高档婚姻。
2.扫黄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与黄色产业有关联的有组织犯罪。
此说属于装外宾,因为一切犯罪行为都有可能形成有组织犯罪,有组织犯罪的重点是组织,而非具体犯罪行为,有组织的犯罪团伙可以在任何领域发挥其组织优势,不仅限于黄色产业,扫黄并不能消灭其组织,只会让他们转移实施有组织犯罪的领域,目前中国规模最庞大的有组织犯罪高发于金融诈骗领域,而金融诈骗领域往往可以通过合规性操作以规避罪责,也没见你们对此有多么义愤填膺。如果说线下扫黄还能用避免有组织犯罪来勉强解释,那么线上扫黄又作何解释?一个画师,心血来潮画幅色图,发到网上,何来有组织一说?一个小说作者,写网文的时候进行性行为描写,何来有组织一说?一个主播,下班回家对着镜头来一段DIY,何来有组织一说?
3.中国并没有严厉扫黄,黄色产业的客观存在足以证明这一点,只是你不了解而已。
此说属于混淆了制度设计和制度实践之间的区别,冷知识,在日本,黄色产业严格来说其实也是违法的,但有任何人会认为日本严厉扫黄吗?黄色产业是人类最古老的产业之一,其历史之悠久,超越任何文明,任何宗教,任何意识形态,任何政治实体,它是扫不灭的,严厉扫黄并不能消灭黄色产业本身,其作用是抬高了产业的运行成本,中国的大多数社会公众不了解且接触不到黄色产业,本身就足以证明中国扫黄的严厉。
4.人应该享受爱情,以及由此带来的婚姻家庭,而不是单纯的性交。
此说属于屁话,婚姻首先是一份财务关系,爱情向来就是添头,由爱情构成的婚姻家庭从来都是奢侈品,你看看你周围,有几个婚姻家庭是因为爱情组成的?如果每一个婚姻家庭都是由爱情塑造的,还能有媒婆这个行当?还能有相亲这个产业?认为人人都应该享受爱情以及爱情带来的婚姻家庭,本质上是要求人人都去消费奢侈品,是何不食肉糜那一套。
5.严厉扫黄有广泛的社会基础,是群众要求的,是社会传统。
此说属于以偏概全和无知,如果说严厉扫黄有广泛的社会基础,那么反对严厉扫黄,同样有更加广泛的社会基础,认为黄色音像制品阻碍了自己鸡娃大业的魔怔家长是群众,对手游立绘的整改满腹牢骚的玩家就不是群众了吗? “我黄某与赌毒不共戴天”这句话成为热梗到处传播,本身就说明了很多问题。
那么再回到问题上来,为什么要玩命扫黄呢?
税收中有一个基本原则,税基比税率重要,说的简单直白一点,从一个人头上收100块,远不如从100个人头上每人收1块要好,
新中国的第一部法律是什么?是《婚姻法》,新中国第一部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法律是什么?是《户口登记条例》。要确保能够从婚姻这门油水丰厚的产业中提取社会财富,就需要扩大并保卫其税基,而它的税基是什么?婚姻家庭。在中国,绝大多数人口满足性需求的唯一途径就是婚姻家庭,性需求是和衣食住行娱同等的基本生理需求,而婚姻产业至少在相当程度上是一门通过拉高这种需求的获得门槛来牟利的产业,因此,从保卫和扩大税基的角度出发,对婚姻家庭之外的其它性供应,特别是那些获得门槛较低的性供应进行严厉打压,就成了逻辑上的必然。
另一方面,青壮年男性既是一个社会最主要的劳动力,最强壮的税基,又是一个社会最大的潜在不安定因素,而婚姻家庭是能最有效制约这一社会不安定因素的手段,婚姻家庭可以让一个青壮年男性社会不安定因素的一面最小化,劳动力和税基的一面最大化,用婚姻家庭来钳制住青壮年男性,对于食利阶层而言,实在是降本增效,兴利除弊的不二法门。黄色产业也是一门产业,但它天然具有隐蔽,分散,去中心化的特征,且这门产业的产业链远没有婚姻产业那么长,油水也没有婚姻产业那么大,税基极其不稳定,从这门产业中提取社会财富变得十分困难,而且这门产业的存在极大拉低了性供应的获取门槛,它削弱了社会成员对婚姻家庭的需求迫切性,造成了婚姻产业的潜在市场损失,对婚姻产业形成了竞争。竞争,是一切统购统销之敌。因此,才要通过严控婚姻家庭之外的性供应,来确保大多数人只能从婚姻家庭中满足性需求,进而维持婚姻产业对性供应的垄断地位,保障婚姻产业的繁荣和兴旺,巩固并扩大税基,从而能够源源不断的从社会大众身上提取社会财富。
扯那么多只想说明一点,扫黄和封建时代禁止私盐一样,不过是新时代的盐铁专营。
作者: Qmen    时间: 2023-12-10 09:52

1楼你怕是有点误解。这是律师的职业,职业过程中的辩护不代表三观。律师是为每一个个体辩护的,哪天你也可能就是这样的个体。
作者: zwyu34    时间: 2023-12-10 13:05

作为律师职业操守应当对当事人进行合法辩护,这句辩词明显有违当前国家法律规定,是在害当事人哎,只能说不够合格。
作者: 打头风    时间: 2023-12-31 20:05

不不不,卖淫减不减少得了,强奸案我不知道,但我知道,一旦卖淫合法化肯定会多出很多拐卖妇女强迫卖淫案件,毕竟你不知道妓院里面的人是不是自愿的,这对社会有很大的危害,毕竟新工中国成立才削去几千年的弊端,不能让他重蹈覆辙
作者: 15069967320    时间: 2023-12-31 23:59

觉得律师对的都脑残吧,看看西方嫖娼合法化的后果就是女性被逼卖淫,女性被物话,彻底沦落为了玩物,人家律师是收钱试探国家想价值观入侵,你们同意的图啥?证明自己是被忽悠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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